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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治理划定》

    •  20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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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治理划定》已经2002年12月13日建设部第65次常务会议和2003年1月30日对外业务经济合作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业务经济合作部部长 石广生
    二○○三年仲春十三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盛开,,规范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小我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加强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活动的治理,,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伙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执行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监督治理,,合用本划定。

    第三条 本划定所称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中外合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

    本划定所称城市规划服务,,是指从事除城市总体规划以外的城市规划的编制、、征询活动。

    第四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小我在中国从事城市规划服务,,必须依法设立中外合伙、、中外合作或者外资企业,,获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未获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城市规划服务。

    第五条 国务院对外业务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掌管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的治理工作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掌管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资格的治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对外业务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掌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的初审工作 ;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掌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活动的监督治理。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除具备中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司法律规划定的前提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前提::

    (一)外方是在其地点国度或者地域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 ;;

    (二)拥有城市规划、、构筑、、路线交通、、园林绿化以及有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数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构筑、、路线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别离不少于1人 ; ;;

    (三)有切合国度划定的技术设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七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该当依法向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或者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授权的处所工商行政治理局,,申请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核准。

    第八条 申请人在获得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后,,向拟设立企业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对外业务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资步骤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 ;;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钻研汇报、、项目建议书及企业设立规划(蕴含专业人员建设、、技术设备打算和工作场所面积等) ; ;;

    (三)投资步骤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 ;;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五)投资步骤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掌管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 ;;

    (七)经注册管帐师或者管帐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 ;;(八)外方投资者地点国度或者地域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 ;;(九)外方投资者地点国度或者地域当局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学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经历及业绩的证明。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对外业务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实现初审 ; ;;初审赞成后,,报国务院对外业务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对外业务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经初审的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资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定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定见。国务院对外业务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定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核准证书 ; ;;不予核准的,,书面注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核准证书后,,依法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领取交易牌照。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获得企业法人交易牌照后,,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该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申请表 ; ;;(二)外商投资企业核准证书 ; ;;(三)企业法人交易牌照 ; ;;(四)经劳动人事部门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和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资料 ; ;;

    (五)企业技术设备资料。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该当在获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后30日内,,向其注册地点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承揽注册地点地以外城市规划服务工作的,,该当向工作地点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该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必须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必须遵守中国有关城市规划的司法律规、、技术尺度和规范。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聘用的外用技术人员每人每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留功夫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获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对不切合伙格前提的,,收回其《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已获得《城市规划编制单元资质证书》的中地契元,,改组、、改制成立中外合伙、、中外合作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该当交回《城市规划编制单元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破产、、撤销、、终止时,,该当交回《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城市规划服务工作委托给未获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严禁将有关城市总体规划的服务工作委托给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十三条 未获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终场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对其成就,,有关部门不得核准。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违反本划定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礼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 ;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资格证书。

    发证机关收回资格证书后,,该当将有关情况传递注册登记机关。被收回资格证书的企业,,该当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注册登记机关依法处置。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划定,,将城市规划服务工作委托给未获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的,,或者将总体规划服务工作委托给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由上级机关予以纠正,,依法查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划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对外业务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掌管诠释。

    第二十七条 香港出格行政区、、澳门出格行政区和台湾地域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创办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参照本划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划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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