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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灾区复原建设工程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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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地震灾区复原建设工程治理划定

    •  20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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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灾区复原建设工程的监督治理,,,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构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构筑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有关司法 、律例,,,结合我省现实,,,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合用于我省所有经省当局核准执行的地震灾区复原建设工程的建设和治理。
    第三条省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审计厅 、省监察厅 、省地震局和抗震防震指挥部办公室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掌管地震灾区复原建设工程的监督治理。
    地 、州 、市 、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治理的准则掌管地震灾区复原建设工程的监督治理。
    第四条 受灾的州 、市人民当局和地域行政公署,,,凭据省当局确定的地震灾区复原建设规划规划,,,提出地震灾区复原建设工程打算有关项目定见,,,报送省抗震防震指挥部。省抗震防震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审核并确定打算项主张建设性质,,,工程规模和投资,,,报省当局核准后执行。
    第五条 复原建设工程根基建设项目依照根基建设法式办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在地震灾区复原建设工程中违反有关建设司法 、律例和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复原建设工程打算项眼前达后,,,建设单元必须依照打算项目所确定的建设性质 、工程规模和投资执行,,,不得擅自调换打算项主张内容。确需调换的,,,报省抗震防震指挥部办公室核准。
    第七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地震灾区震损房屋(除民房外)的震害评定作出版面鉴定。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据鉴定了局,,,按权限对震损房屋的拆除或者加固进行鉴定:
    (一)不到1500平方米的房屋,,,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
    (二)1500平方米以上不到3000平方米的房屋,,,由地 、州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
    (三)3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由省抗震防震指挥部办公室鉴定。
    对地 、州 、市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有难题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由省抗震防震指挥部办公室鉴定。
    第八条 已列入打算项主张建设工程,,,依照国度和省的有关划定进行工程勘测设计(一时性构筑 、二层以下的农夫自建房和抢险救灾工程之外)。
    第九条 已列入打算项主张建设工程文件,,,依照下列划定对其设计进行审查:
    (一)投资100万元以上(蕴含系统补助和自筹部份)的建设工程,,,由省抗震防震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查。
    (二)投资50万元以上不到1OO万元(蕴含系统补助和自筹部份)的建设工程,,,由地 、州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中,,,属性命线工程的应报省抗震防震指挥部办公室登记。
    未经审查的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的凭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准施工。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震灾区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如商场 、影剧院 、讲授楼 、学生公寓和1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等)设计文件抗震设防的专项审查工作。
    第十条 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复原建设工程尝试招标投标(一时性构筑 、农夫自建房和抢险救灾工程之外)。其中:投资在50万元以上不到 100万元的能够选取约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投标;;投资在100万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投标。
    第十一条 复原建设工程尝试报建制度。打算项眼前达后,,,建设单元必须向地 、州 、市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划定权限审查资金 、打算 、地皮 、规划 、环! 、设计 、施工等手续完整合格后,,,发给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复原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依照 《云南省人民当局办公厅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治理划定>第七条诠释的通知》的有关划定执行,,,其它构筑工程该当凭据《中国地震荡参数区划图》及《构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在复原建设工程设计 、施工中,,,禁绝轻易降低或者提高设防烈度。
    第十三条 复原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和施工招标投标的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司法 、律例执行。
    复原建设工程的资质治理 、合同和定额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构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治理条例》等司法 、律例执行。
    第十四条 复原建设工程尝试质量监督制度和建设监理制。建设监理蕴含所有复原建设工程(一时性构筑 、农夫自建房和抢险救灾工程之外)。施工单元依照国度规程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复原建设工程的质量治理尝试工程质量辅导责任制。建设单元对复原建设工程质量掌管。
    复原建设工程所使用的构筑资料和构筑构件,,,其质量必须切合国度产品质量尺度和设计要求。该当积极推广新型墙体资料和减震 、隔震等新型抗震技术用于复原建设工程。
    第十六条 复原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依照国度和省的有关划定执行,,,并做好竣工档案的网络整顿和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国度工作人员在地震灾区复原建设工程治理工作中滥用权柄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的,,,依法赐与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划定具体利用的问题由省抗震防震指挥部办公室掌管诠释。
    第十九条 本划定自2003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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