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当局采购实际中,,不少采购代理机构都遇到过“统一母公司下的两个或多个子公司参与统一项主张投标”。因而,,不少从业人员都有过这样的疑难——统一母公司下的多家子公司能否参与统一项主张投标?对此,,业界有两种分歧的见解。
有人以为,,该当允许统一母公司下的多家子公司参与统一项主张投标。理由是,,凭据《公司法》的划定,,统一母公司下的子公司都属于独立法人,,有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兜本植晒悍ā返诙十二条划定,,供给商参与当局采购活动该当具备下列前提:(一)拥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拥有优良的贸易诺言和健全的财政管帐制度;;(三)拥有推广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优良纪录;;(五)参与当局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六)司法、、、行政律例划定的其他前提。统一母公司下的多家子公司只有切合上述前提,,就不应受到歧视性待遇或排他性待遇。
持上述概念的人还暗示,,统一母公司下的多家公司参加统一项目投标,,要想“串标”的确比力方便,,但没有任何干系的两家供给商要想串标也不是没有可能。因而,,只有切合当局采购有关司法律规,,供给商都能够参加采购项目投标。不能不安某些供给商之间可能存在串标行为就不允许其投标。为了预防围标串标,,采购代理机构能够采取其他措施,,好比宽泛颁布招标布告,,让更多的供给商参加采购活动。而不是限度其参加投标。
但有人却暗示,,母子公司之间有共同的经济利益,,极易在采购过程中形成攻守同盟协同匹敌招标采购单元,,从而降低采购项目竞争的充分性,,这与当局采购司法系统的立法主张相悖,,也会对采购人和其他供给商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因而,,为保险当局采购项目竞争的充分性,,不宜接受母子公司参与统一项主张投标。
笔者以为,,这不能一概而论,,对于“统一母公司下的多家子公司能否参与统一项主张投标”的问题,,《当局采购法执行条例》和《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其实已经给出了较为明确的答案——《当局采购法执行条例》第十八条划定,,单元掌管报答统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治理关系的分歧供给商,,不得参与统一合同项下确当局采购活动;;《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第三十四条划定,,单元掌管报答统一人或者存在控股、、、治理关系的分歧单元,,不得参与统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统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划定的,,有关投标均无效。
基于《当局采购法执行条例》和《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的上述限度性划定,,再理明显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就能够得出更为清澈的答案了。母子公司之间大体有这样几种关系:一是节制关系。子公司固然是独立的法人,,能够在自己的经营领域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但其自主性是有限的。母公司在子公司的股东会上起主导作用,,子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打算现实上是母公司决定;;二是投资关系。母公司占有子公司,,除了极少数通过和谈节制外,,根基通过投资实现(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投资关系分为两种情况:A.子公司的本钱全数由母公司投入;;母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投资于子公司,,但母公司投资所占比例使其可对子公司现实节制);;三是财政关系。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尝试独立核算,,母、、、子公司在财政上是相互独立的,,母公司能够调剂资金。子公司的财政情况和发展远景直接影响着母公司的收益;;四是治理关系。固然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母公司与子公司名义上出产和经营等各方面各自享有自主的权势,,但事实上存在治理与被治理关系。通常,,母公司除了自身直接进行出产经营活动外,,其重要职责还是对所属子公司的辅导和治理。
基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上述关系,,统一母公司下的多家子公司的“单元掌管人”即便不是统一人,,即便不存在“直接控股、、、治理关系”,,也应对其在统一项目中投标进行防备。统一母公司下的多家子公司参与统一项主张投标,,就如同统一家庭中的几兄妹参与统一项主张投标一样。通同的风险是相当大的。
因而,,在司法没有明确地齐全限度统一母公司下的多家子公司参与统一项目投标的前提下,,笔者建议,,一是能够通过招标文件予以明确,,不接受“统一母公司下的多家子公司参与投标”(若是开标后发现统一母公司下的多家子公司参与了统一项主张投标,,以最先递交投标文件的一家为投标人);;二是若是不限度统一母公司下的多家子公司参加统一项主张投标,,那应在招标文件的制订、、、招标布告的颁布以及评审环节上,,下苦功夫,,仔细钻研,,最大可能地防备串标。(起源:当局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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