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中标候选人,凭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步骤暂行划定》 在依法招标的项目中,对于选取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司法、、、行政律例允许的其他评标步骤项目,评标委员会实现评标后,需书面大局给招标人推荐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限定在一至三人,凭据评标情况予以排名。。。招标人该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报答中标人。。。
那么什么情景下招标人能够确定排名第二或第三的中标候选报答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步骤暂行划定》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融资的项目,招标人该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报答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烧毁中标、、、因不成抗力提出不能推广合同,或者招标文件划定该当提交履约保障金而在划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能够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报答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划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能够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报答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职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该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报答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烧毁中标、、、因不成抗力不能推广合同、、、不依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障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了局的违法行为等情景,不切合中标前提的,招标人能够依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顺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报答中标人,也能够重新招标。。。
《当局采购法执行条例》第七十一条
有当局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划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了局的,遵循下列划定处置::...(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给商但尚未签定当局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了局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给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发展当局采购活动。。。...
《当局采购法执行条例》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了局提出的质疑,合格供给商切合法定数量时,能够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给商的,该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给商;;;不然该当重新发展采购活动。。。
通过以上律例条例我们能够知晓,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有下列情景之一的,招标人能够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报答中标人。。。
___①自动烧毁中标_;_;_;
__②因不成抗力提出不能推广合同_;_;_;
__③不能依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障金_;_;_;
__④供给商质疑_、_、、投诉_,扭转评审了局_;_;_;
__⑤不切合中标前提_;_;_;
__⑥中标或者成交供给商回绝与采购人签定合同的_;_;_;
__⑦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了局的违法行为_,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_、_、、成交了局的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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