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前提或者中标前提”;;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分歧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尺度”,,,这是违反资格审查和评审法式的犯法限度、、、倾轧行为;;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给商”,,,这属于招标人的偏差性,,,以及倾轧其他供给商的行为;;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犯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大局或者组织大局”;
(七)“以其他不合理前提限度、、、倾轧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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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限度、、、倾轧潜在投标人的司法后果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前提限度或者倾轧潜在投标人的,,,该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即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并可处以??。。具体司律例定如下: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划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前提限度或者倾轧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尝试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结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度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更正,,,能够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第六十三条划定:“招标人有下列限度或者倾轧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遵循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划定处罚:(一)依法该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依照划定在指定媒介颁布资格预审布告或者招标布告;;(二)在分歧媒介颁布的统一招标项主张资格预审布告或者招标布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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