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
并不是,,,即便通过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申请人也不愿定拥有投标资格。。
《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第十九条划定,,,资格预审实现后,,,招标人该当实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了局通知书。。
若是资格预审通过后,,,投标人产生归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动,,,依然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
对此《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有关划定:投标人产生归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动的,,,该当实时书面奉告招标人。。
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划定的资格前提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参考法条:《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