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货物招标中,限定品牌、、、原产地属于以不合理的前提限度、、、倾轧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实务解析属于。。。这种情景通常产生在货物招标中。。。招标人在招标布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给商,偏差和;ひ庀蛑械耐侗耆,限度或倾轧其他潜在投标人。。。
凭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划定,招标文件中划定的各项技术尺度该当满足项目技术需要,保障平正竞争,不得指定、、、表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设计、、、原产地或出产供给商,不得含有偏差或倾轧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若是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出产供给商能力正确明显地注明招标项主张技术尺度和要求,则该当在引用的品牌或出产供给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并且引用的货物品牌或出产供给商在市场上拥有可选择性。。。
律例凭据::《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前提限度、、、倾轧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前提限度、、、倾轧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统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此外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前提与招标项主张具体特点和现实必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推广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前提或者中标前提;(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分歧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尺度;(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给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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