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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采购文件中,, ,是否能够将授权作为评审成分?

    •  2022-09-01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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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凭据《当局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法子》(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划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本钱、、、资产总额、、、交易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成分,, ,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出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对投标人实行差距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问:


           在某当局采购项目中,, ,采购报答了确保设备的合法起源,, ,将授权作为评审前提而不是资格前提,, ,是否可行?


    答:


           为预防对供给商尝试差距待遇或歧视待遇,, ,在采购文件中不得将出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前提,, ,也不激励将其作为评审成分。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该当在采购文件中强制要求提供原厂服务,, ,可在采购文件中对设备起源等提出明确要求,, ,并由供给商作出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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